法国行政法产生的历史条件

 对于法国行政法学的认识,首先必须提及其“行政法母国”的显赫地位。作为一种客观现象,行政法首现见于法国;而作为专门研究这一客观现象的法学学科,行政法学也被公认为肇端于法国。因此,要了解现代行政法各项制度的生成和原则的发展,要理解现代行政法学的基本精神和原理,就必须对法国行政法特别是法国行政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及有基本的掌握。

一、法国行政法学的诞生与发展

法国行政法学的诞生,以现代行政法的出现为前提。现代行政法是相对于古代行政法而言的,它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只有在依法行政的法治国条件下才能产生。[1]“法治国”要求公民有权让国家和政府遵守法律,而所遵守的法律又是由公民或者其代表制定。由此可知,现代行政法只能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因为那时才有真正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法治国观念的存在。所以说,法国行政法学的诞生不会早于19世纪的中后期。

应注意的是,法国行政法学并非与法国行政法处于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具有滞后性。行政法学作为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而不仅仅是行政法律和法规的分类、整理和解释,在法国的发生是相当晚的。[2]与法国其他法学学科,诸如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相比,行政法学算是“朝阳学科”。尽管法国最早的行政法学著作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然而法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在19世纪的后期才开始展开。[3]关于法国行政法学诞生的时间与原因,我国著名行政法学家王名扬先生认为有如下几点[4]:

一是行政法须诞生于法治国条件下才称其为现代行政法,因而只有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才能产生行政法及行政法学,这一点与民法、刑法的产生时间和条件有大大的不同。[5]

二是法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与法国的行政法院的建制密不可分,因而行政法院的建立与成熟也制约着法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自从1799年成立以来,逐步改进直到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以后才完全定型,成为现代的行政法院,作出有影响的判决。法国早期的经典行政法学理论的提出都是与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密不可分的。

法国行政法已有大约150年的历史,但法国行政法学的飞跃发展则是近20内实现的。在此之前,法国行政法学则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期。[6]根据法国著名行政法学家莫里斯·奥利弗的研究,法国行政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潜在的创造期”(1800~1818)、“明显的形成发展期”(1818~1860)、“组织化的时代”(1860~20世纪20年代)三个阶段:[7]

(一)“潜在的创造期”(1800年~1818年)

该时期,法国行政法院的审判职能还不健全,处理行政案件的判例尚未公开,有关行政法研究的系统著作也没有面世。随着法国行政法院各种活动的展开,学者们已经注意到它在法国政治和法律生活的重要意义,从此就开始对未公开的判例进行阐释。1814年出版的马卡雷尔(Macarel)的《行政判例要论》(E‘lemens de jurisprudence administrative)是这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二)“明显的形成发展期” (1818年~1860年)

该时期在法国行政法学界出现了几件较大的事件,这些事件有力的推动了法国行政法的发展,从而最终导致了法国行政法学的诞生。第一件大事是1818年至1860年法国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法院改革的论战。由于自1799年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以来,它的功能并不是十分完善。因而众多学者都在讨论行政法院的功能转变问题,其中有“行政国家论”的观点,也有“司法国家论”和“行政裁判国家论”的观点。经过论战,“行政裁判国家论”成为主流观点。第二件大事是行政法讲座在法国大学的开设。1819年3月24日根据国王的敕令,在巴黎大学法学院创设了“行政法讲座”(une chaire de droit administratif),以此来适应有产阶级与市民了解国家租税、警察行政、土地征用、公共工程建设事业等方面行政法知识的需要。自此至1837年12月12日,根据法王的敕令,法国全国各个大学的法学院中全部设立了“行政法讲座”。第三件大事是“巴黎学派”和“普瓦捷学派”的形成和发展。这两个学派分别依托于巴黎大学法学院和普瓦捷大学法学院,故而得名。“巴黎学派”和“普瓦捷学派”的形成及其活动,积极地推动了法国行政法学的发展。第四件大事是论述行政法各论的作品大量出现。1840年以后,法国出现了以行政法院成员为核心的构筑行政法学总论体系的活动,行政法院副院长、建设部部长和国会议员维因(Vivien)在1845年出版的《行政研究》(Etudes Administratives)一书中,首次将行政法分为总论(总则)和各论(分则)两大部分,从而在法国(不言而喻,也是在世界上)最早开始对行政法总论的研究。第五件大事是行政法各论的论述作

中国民法学的泰斗有:

1、江平(1930—— ),最负盛名的民商法专家,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负责人,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

江平教授1930年12月出生,浙江省宁波市人。1948年至1949年就读于北京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导师。

2、梅仲协

梅仲协 (1900-1971) 字祖芳,浙江永嘉人。法国巴黎大学法学硕士,1933年后在国立中央大学(南京大学前身)和中央政治学校担任民法讲席,曾任中央政治学校法律学系主任,抗战期间重庆东吴大学教授。

3、谢怀栻

谢怀栻,男,汉族。湖北省枣阳县(现为市)人。1919年8月15日生。1938年在重庆入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法律系,1942年毕业。次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司法官考试合格。

1944年后历任重庆、台北、上海各地法院推事。1948年任上海国立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任上海大夏大学教课,讲授民法、民事诉讼法。

1979年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工作,任副研究员、研究员,担任过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于1988年退休。

4、佟柔

佟柔(1921年6月20日——1990年9月16日)男,满族,辽宁省北镇县人,中共党员。生前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

国内法学界,尤其民法学界,公认佟柔教授是新中国民法的开创者、民法理论的奠基人,是民法学的带头人,称赞他是中国民法的权威或“泰斗”。

日本有的法学家誉其为“中国民法之父”,美国有的法学家称他是“中国民法先生”。

5、史尚宽

史尚宽先生(1898—1970),字旦生,安徽桐城人,生于1898年农历元旦,性厚重而颖悟,十一岁能文章,十五岁留学日本,由京都第三高等学校而东京帝大法律系,获法学士学位。

史尚宽先生的“民法全书”对民国的立法时间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对后世的法学的研究也具有深远的意义。

中国民法学经典著作:

《民法要义》、《公司法概论》、《公司法教程》、《国际私法新论》、《中国票据法释义》、《法学绪论》、《中国司法大辞典》等。

百度百科-中国民法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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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衔云雀 2026年03月03日

    我是泰博号的签约作者“衔云雀”

  • 衔云雀
    衔云雀 2026年03月03日

    本文概览: 对于法国行政法学的认识,首先必须提及其“行政法母国”的显赫地位。作为一种客观现象,行政法首现见于法国;而作为专门研究这一客观现象的法学学科,行政法学也被公认为肇端于法国。因此...

  • 衔云雀
    用户030308 2026年03月03日

    文章不错《法国行政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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