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等内容。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要组织员工进行一次逃生自救和扑救初期火灾的演练。
定期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施工期间、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
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的要点如下
1.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基础知识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与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密切相关。建筑构件是指用于组成建筑物的梁、板、柱、墙、楼梯、屋顶承重构件、吊顶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是由构成建筑构件的材料的燃烧性能来决定的。我国将建筑构件按其燃烧性能划分为3类:不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建筑物的耐火能力取决于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它是以耐火极限来衡量的。
建筑材料按其使用功能,有建筑装修装饰材料、保温隔声材料、管道材料以及施工材料等。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一般用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来表述。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是指其燃烧或遇火时所发生的一切物理和化学变化。我国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1997)将建筑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划分为四级:A级表示是不燃性建筑材料;B1级表示是难燃性建筑材料;B2级表示是可燃性建筑材料;B3级表示是易燃性建筑材料。
2.建筑施工引起火灾和爆炸的原因
建筑施工中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主要发生在储存、运输及施工(加工)过程中。有间接原因也有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可认为是由基础原因诱发出来的原因,包括技术和管理的原因。
建筑施工中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导致事故即酿成火灾和爆炸的前提条件,是在间接原因的基础上,发生事故或扩大成灾的直接诱发原因。直接原因可归纳为如下4个方面:
现场的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如仓库防火性能低,库内照明不足,通风不良,易燃易爆材料混放;现场内在高压线下设置临时设施和堆放易燃材料;在易燃易爆材料堆放处实施动火作业;缺少防火、防爆安全装置和设施,如消防、疏散、急救设施不全,或设置不当等;在高处实施电焊、气割作业时,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缺少防护遮挡;雷击、地震、大风、洪水等天灾;雷暴区季节性施工避雷设施失效。基础原因、间接原因和直接原因引起的初期火灾和爆炸事故,如果控制不及时,扑救不得力,便会发展扩大成为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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